日前,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庭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山东菏泽权益和侵犯鸿宝专利产品的工程案例进行了司法判决,判决上述两个工程案例中的产品生产厂家侵犯中山市鸿宝电业有限公司的产品专利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在2010年广州举办亚运会期间,鸿宝公司发现安装在广州中轴线花城广场40盏LED路灯有仿冒嫌疑,经现场取证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该LED路灯与鸿宝公司专利LED路灯很相似,两者的灯具结构形状与风机、太阳能板的安装方式完全相同。该产品完全侵权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严重侵犯鸿宝公司的专利权。
2010年11月,中心鸿宝公司发现在山东省荷泽市青年路、中华西路等路段安装的LED路灯与鸿宝公司海豚系列LED路灯相似,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灯具产品(专利号:ZL200820122521.4)”。经公证人员清点,在这两条路上安装的侵权LED路灯共120盏(其中青年路70盏、中华西路50盏)。
鸿宝公司为此委托律师于2010年12月13日、2010年1月5日分别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但对方不予理会,反而继续扩大侵权行为。
经公证人员清点,截止2011年12月29日止,两被告已在黄河西路、重庆路、太原路、327国道、上海路、淮河路等多个路段上另外安装了侵权LED路灯共计1184盏(其中黄河西路238盏、重庆路63盏、太原路116盏、327国道302盏、上海路410盏、淮河路55盏)。以上合计,两被告共安装侵权路灯1304盏。
菏泽权益侵犯鸿宝产品的专利号为:ZL200820122521;ZL200930194401.5;广州花城广场(专利号:ZL201030248027.5)。
鸿宝公司曾的在报刊、杂志、网络等大众媒体和行业媒体上发出要求不法侵权厂商的立刻停止侵犯鸿宝专利权利行为的公开信。但还是有部分不法厂商继续侵犯鸿宝的知识产权。经过近两年的取证、起诉等司法程序,于近日在司法上获得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