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亚化于德对亿光、贸泽采法律行动
2017-02-0708:38:38[编辑: chenggang]

日亚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下称「日亚」)所持有之日亚YAG专利(欧洲专利第EP 0 936 682号,德国对应号为DE 697 02 929号)於2016年获得逆转胜利后,日亚持续于德国针对YAG专利采取必要法律行动,展现强力保护其专利及智慧财产权决心,除了要求亿光履行杜塞道夫上诉法院判决之禁制令,停止销售六款白光LED侵权产品,以及要求亿光之德国子公司即刻向其客户回收其所有或持有之该等侵权产品并销毁外,亦针对贸泽于杜塞道夫法院核发暂时禁制令后却未遵守命令而仍有销售亿光侵害日亚YAG专利之产品的行为,请求杜塞道夫法院处以罚金并获得法院认可。

日亚要求亿光履行德国杜塞道夫上诉法院之判决

日前德国杜塞道夫上诉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成二审判决(案号:I-15 U 31/14),认定台湾LED制造商亿光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德国子公司Everlight Electronics Europe GmbH(合称「亿光」)之六件系争白光LED产品侵害日亚之YAG专利(欧洲专利第EP 0 936 682号,德国对应号为DE 697 02 929号)。杜塞道夫上诉法院并不允许亿光上诉,故亿光已另向联邦最高法院请求准许上诉(案号:X ZR 5/17)。 

然而,亿光之前述上诉请求,并不影响杜塞道夫上诉法院二审判决之执行力。依据该二审判决,亿光仍不得于德国销售六件系争白光LED产品(型号包括:SL-PAR38/B/P17/30/E30/ND、67-21/QK2C-B56702C4CB2/2T、67-21/QK2C-B45562C4CB2/2T、45-21/LK2C-B56702C4CB2/2T、45-21/QK2C-B45562C4CB2/2T以及SMD Low Power LED 61-238/LK2C-B56706F4GB2/ET)。因此,日亚已致函亿光要求尊重杜塞道夫上诉法院判决之禁制令。

此外,杜塞道夫上诉法院亦在二审判决中同意日亚之请求,命Everlight Electronics Europe GmbH向其客户回收及销毁其所拥有或持有之系争产品。故日亚亦已致函要求Everlight Electronics Europe GmbH即刻向其客户回收系争白光LED产品并销毁之。

贸泽未遵守杜塞道夫法院之暂时禁制令仍继续销售亿光侵害日亚YAG专利之产品,遭杜塞道夫法院处以罚金

德国杜塞道夫地方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对Mouser Electronics Inc.(贸泽电子公司,下称「贸泽」)核发暂时禁制令;该法院采纳日亚之主张,认为亿光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制造且由贸泽在德国经销之型号「334-15/X1C5-1QSA」白光LED产品侵害日亚YAG专利EP 936 682(德国对应号为DE 697 02 929号)。

然而,贸泽却直至2016年10月19日仍持续供应系争白光LED产品。日亚乃以贸泽不遵守暂时禁制令为由,请求杜塞道夫地方法院对其处以罚金。杜塞道夫地方法院采纳日亚之主张,认定贸泽违反暂时禁制令,于2017年1月11日命贸泽缴纳2,000欧元之罚金。前述罚金命令尚未确定,贸泽仍得提起救济。

日亚不遗余力地寻求保护其专利以及其他智慧财产权,并在适当且必要时,于任何国家对侵权者采取法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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