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LED和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发展,发挥政府採购支持经济发展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採购法》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节能产品政府採购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採购人」)用财政性资金採购LED和太阳能光伏产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LED和太阳能光伏产品列入政府集中採购范围。
第四条 採购人採购照明产品时,在经专家认定综合性价比合理,能够满足用户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应该优先选用LED和太阳能光伏产品。
第五条 採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涉及照明产品时,应当编制LED和太阳能光伏产品政府採购预算,编制方法参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採购预算执行。採购人应当确保LED和太阳能光伏产品政府採购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採购专案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LED和太阳能光伏产品的预算。
第七条 採购人採购LED和太阳能光伏产品预算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採购。如有特殊原因,经批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採购。
第八条 对于一定期限内採购频率较高、单次採购金额较小、採购总量较大的LED和太阳能光伏终端产品可以实行定点採购。在同等条件下,应该优先选择本市生产企业或其指定销售商作为政府採购定点企业。
第九条 採购人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採购LED和太阳能光伏产品,应当优先邀请本市生产企业或其指定销售商参与採购活动。
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採购LED和太阳能光伏产品,应将在本地设置研发中心情况、提供本地化服务的情况、本地生产和售后服务网点情况列入技术性评审因素。
第十一条 LED和太阳能光伏产品的政府採购合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儘可能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方式和期限等方面给予相关供应商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 LED和太阳能光伏产品政府採购合同履行中,採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採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採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三条 政府採购中心要主动为我市LED和太阳能光伏产品生产企业提供培训服务,指导企业科学编制投标档。要通过政府採购网站加大对我市LED和太阳能光伏产品的宣传力度,扩大其在政府採购领域的影响,提高市场知名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